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在校表现(课外)测评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2019/7/11


2018年第六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引导和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遵守校规校纪,做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就读的本科、专科和中专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在校表现(课外),是指学生课外在校生活期间的宿舍生活、日常行为和集体活动表现。


第四条 学生在校表现(课外)测评成绩分为学期成绩和学年成绩。本科、专科和中专分别开展测评。


第五条 学生在校表现(课外)测评成绩是学生各项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应征入伍、就业推荐及升学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入党组织、团组织,担任学生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同时也作为班主任年度考核、评优和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测评成绩计算及结果运用


第六条 测评成绩计算


(一)测评分数以学期为计分周期,每生每学期基础分为100分,不设最高分,最低分为0分。


(二)学期测评成绩=基础分+加分项-减分项。


(三) 学年测评成绩,按第一学期与第二学期之和的平均得分评定。


(四)一次违纪行为违反两项或两项以上条款的,按减分最高的统计分数。


第七条 测评结果运用


(一)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测评成绩作为入党组织、团组织推荐人选基本依据之一。具体要求为:上一学年测评(系)部总成绩排名前三分之一者。


(二)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测评成绩作为评选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基本依据之一。计算公式:名额×上一学年测评成绩系(部)排名前5%


(三)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测评成绩作为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基本依据之一。计算公式:名额×上一学年测评成绩系(部)排名前5%


(四)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在应征入伍、就业推荐及升学等相关在校表现鉴定中,测评总成绩85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为良好,60分及以上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五)优秀班集体的产生按学年测评班级总分排名决定。


(六)学期成绩低于60分者,由学生管理处通知班主任对该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低于30分者,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学生管理处可建议学院给予缓发毕业证6个月至1年。


第三章  宿舍生活


第八条 宿舍生活加分项


(一)军训期间标兵宿舍评比中,获得“标兵宿舍”称号的宿舍成员每人5分。


(二)在日常宿舍评比中,被评为“优秀宿舍”的,宿舍成员各3分。


(三)举报宿舍内买卖商品者一次加2分,举报宿舍内私自养宠物者一次加5分。


第九条 宿舍生活减分项


(一)在日常宿舍卫生评比中,被评为“卫生不合格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3分。


(二)未经请假,晚归宿舍者一次5,夜不归宿舍者一次20分。


(三)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拉电线(插板)者发现一次5分,并收缴大功率电器等危险物品;造成事故者减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宿舍内买卖商品者,主要责任人减5分,宿舍成员每人减2分。


(五)宿舍内私自养宠物者,发现一次减5分。


(六)私自留宿外部人员,带人者减10分,宿舍成员每人减5分。


(七)宿舍楼道内乱扔垃圾或随地大小便,经学生管理处查实,一次减10分。


(八)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发现一次每人减20分。


(九)宿舍内酗酒者,发现一次减20分。


(十)宿舍内吸烟,减5分;造成事故者减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未经宿舍管理人员许可,私自更换宿舍,发现一次减10分。


(十二)顶替他人点名的,顶替者和被顶替者每人减20分。


第四章  日常行为


第十条 日常行为加分项


举报故意损毁、损坏公共财物或消防设施者一次加10分。


第十一条 日常行为减分项


(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行为不当,发现一次2分;造成不良影响者,减5分。


(二)公共场合酗酒一次减10分;酗酒滋事者,一次减20分。


(三)扰乱公共次序,一次减5分。


(四)校园内乱扔垃圾者,发现一次减5分。


(五)未经学生管理处许可,擅自涂改、撕毁公示、公告等或各项评比结果,发现一次减10分。


(六)损毁、损坏公共财物或消防设施者,一次减20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打架斗殴,参与者每人减10—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在校期间携带刀具、电击棒等管制物品,发现一次减20分。


(九)顶撞、侮辱任课教师、教官、学校工作人员等,一次减20分;


(十)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警告减20分,严重警告减30分,记过处分减50分,留校察看减70分,开除减100分。


(十一)公共场合吸烟者,发现一次减20分。


第五章  集体活动


第十二条 集体活动加分项


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学生会活动、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文体活动,每人每次5分;获得表彰者,每人每次加10分。


第十三条 集体活动减分项


(一)集体点名不到者,口头批评,并减5分。


(二)到岗后,无故脱岗者,减10分;因脱岗被点名批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减20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和管理监督机构


(一)测评实施机构


学生管理处设立学生在校表现(课外)测评小组学生在校表现(课外)测评小组为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记录、统计由学生管理处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测评数据。


(二)管理监督机构


学生管理处负责测评小组日常管理,审核测评小组上报的数据,监督和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测评开展时间


测评工作按月开展,分学期和学年统计成绩及排名。


第十六条 测评程序


(一)测评小组根据学生管理处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测评数据,统计加减分项,经测评人员和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学生管理处。集体活动需有关部门按照学生管理处统一制定的表格填写数据,向学生管理处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并由负责人在纸质版签字确认。


(二)学生管理处审核测评小组上报的测评数据,每学期末向全院师生公示成绩和排名,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学生管理处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学生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工作原则和违纪后果


第十七条 测评工作原则


测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树立对学生负责、为学生服务的观念,以本办法为工作依据,坚持原则、严于律己、秉公办事。对测评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应予以表扬。


第十八条 违纪后果


(一)如因工作差错而造成公布的成绩不实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应向学生管理处说明情况,由学生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二)在测评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知情不报等违反本办法者,经学生管理处核实后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处分,并立即从学生课外在校表现测评小组中除名。


(三)学生管理处将对测评工作不定期检查。学生在校表现测评小组(课外)不按本办法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开展测评,经学生管理处核实,相关人员立即从测评小组中除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发现违纪行为,可向学生管理处举报,学生管理处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同一事项和内容的举报,按最先举报者加分。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该尽可能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代替他人举报,不得利用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报复。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照《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减分行为造成违反法律和校规校纪,按照《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夜不归宿行为造成的减分,减分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