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修订)

来源:本站2019/7/11

2019年第一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也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就读的学生(不包括中专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学生资助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学生管理处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划、制定、实施学院勤工助学有关事项;

(二)负责公布勤工助学固定岗设置岗位情况;

(三)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勤工助学固定岗酬金标准;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用人部门勤工助学工作;

(五)负责建立和保管勤工助学工作有关档案;

(六)审核勤工助学固定岗考核结果和临时岗考核

(七)办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手续的有关事宜;

(八)负责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的设置和人员招聘;

(九)负责统筹管理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十)协助用人部门(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组织勤工助学学生与用人部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登记勤工助学学生信息。

(十一)负责其他勤工助学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条 用人部门主要职责:

(一)指定专门人员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负责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二)做好勤工助学固定岗学生的日常考勤和学期考核工作;

(三)根据固定岗审批情况,发布招聘信息,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和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第十一条 系(部)主要职责:

(一)向用人部门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二)协助学生管理处开展勤工助学临时岗学生的招聘;

(二)负责考核勤工助学学生学期学习情况。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和临时岗。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程序:

(一)固定岗

学期或学年末,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学生管理处统一制定的固定岗审批表,报学生管理处审核,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后设立。

(二)临时岗

学生管理处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提出,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后设立。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需向学生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生管理处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考核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考核标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未受到纪律处分;

(二)固定岗学生学期在校表现(课外)测评分数不得低于80分。

(三)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考核程序:

(一)设置固定岗位的用人部门,根据具体工作安排做好学生日常考勤,每学期末按照学生管理处统一制定的表格记录用人部门和系(部)考核结果,报学生管理处审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

(二)临时岗学生由学生管理处根据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在活动结束后进行考核。

第五章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的5%作为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列入学院每年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学院财务处负责管理与监督,使用按照学院财务支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小时的工时为原则,由学生管理处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参考太原市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计酬基准,制定酬金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原则上不低于12元人民币。每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不超过月固定岗位酬金。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太原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经学生管理处审核,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按学院财务支出有关规定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人部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开展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与用人部门和学生管理处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管理处必须经过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部门(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不能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工作者或因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者,利用勤工助学活动违反校规校纪或受到纪律处分者,学生管理处有权直接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院党委会20183次会议通过的《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