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本站2019/7/11

2019年第12次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切实保证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预算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学院。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并注册的专科在校生和中职一、二年级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按最高档次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当年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授权学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管理、监督。

第八条 教学系(部)负责评审工作的政策宣传、具体组织、资料收集、审核工作。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生管理处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要求,根据各系(部)学生人数等因素分配系(部)评审名额,发布评审通知。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学生管理处发布的评审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报所在系(部)。

(三)教学系(部)初审。教学系(部)按照分配名额,具体组织本系(部)评审工作,评审产生本系(部)推荐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管理处。

(四)学生管理处审核。学生管理处汇总、审核系(部)报送的推荐资助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专科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方式按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管理处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窗体顶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