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2019年修订)

来源:本站2019/7/11

2019年第12次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名额和预算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学院。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情况。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符合《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在校表现(课外)测评办法》的规定。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请评审时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位于本教学系(部)的前10%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情况。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符合《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在校表现(课外)测评办法》的规定。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请评审时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位于本教学系(部)的前2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当年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授权学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管理、监督。

第十条 教学系(部)负责评审工作的政策宣传、具体组织、资料收集、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生管理处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要求,根据各系(部)学生人数等因素分配系(部)评审名额,发布评审通知。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根据要求填写所需资料报所在系(部)。

(三)班级民主评议、教学系(部)初审。教学系(部)按照分配名额,具体组织本系(部)班级民主评议和评审工作,产生本系(部)推荐奖励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管理处。

(四)学生管理处审核。学生管理处汇总、审核系(部)报送的推荐奖励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将拟奖励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专科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时,获得学院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表彰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结果每年12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另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管理处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