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不作为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建设高效、廉洁、务实的干部队伍,全面推动学院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对行政工作不作为者予以责任追究。
一、行政工作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一)思想上不重视,未安排落实工作。
(二)工作不到位,工作未达到标准。
(三)相互扯皮,工作无进展。
(四)为领导提供虚假数据、报告。
(五)没有履行岗位职责。
二、责任追究的行政工作内容
(一)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及要求检查处理的问题。
(二)上级领导对学院工作及有关问题的指示。
(三)学院各种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年度、学期及分阶段的工作目标。
(五)学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及要求检查处理的事项。
(六)学院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取消荣誉。取消本年度评选学院各类先进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对本年度已获得的先进和荣誉称号予以取消。
(二)警戒教育。戒免谈话,书面检查,一定范围内帮助或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扣除一定比例的岗位津贴或工资收入。
(四)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离岗位、不续聘职务、责令辞职、解聘职务。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一)督查督办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事由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由分管院领导、院长提出追究的工作内容、责任人,学院办公室、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二)责任追究建议或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告院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