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的通知
晋体政〔2008〕6号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
和退役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2008年7月11日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施行,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体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竞技体育人才的关怀,也标志着我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优秀运动员的聘用、培养、保障、退役安置等工作全面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实施在我省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体育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事业的发展有赖于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三大支柱的协调发展。竞技体育作为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导和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推动体育产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以及展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综合实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因而竞技体育历来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各级人民政府都把发展竞技体育作为推动体育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我省的体育事业包括竞技体育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但由于在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相关政策以及文化教育、社会保障、退役安置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且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我省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和运动员队伍的稳定与发展受到影响,使体育后备人才严重不足、尖子运动员日益匮乏成为制约我省竞技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因素。所以,为了竞技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体育后备人才和优秀运动员培养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竞技体育人才的权益,提高竞技体育队伍的吸引力,使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到竞技体育队伍中来。由于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涉及运动训练、机构编制、义务教育、学历教育、技能培训、资金保障、社会保障、退役安置、宣传引导、政策整合及提升等多方面因素,需要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来完成,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件下,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将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纳入法制化轨道是解决以上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所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它的实施为保障体育后备人才和优秀运动员的培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供了法制保障,对于保障和促进我省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掌握《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
《办法》是根据《体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立足于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立足于保障体育后备人才和运动员的权益,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改革创新,在总结了我省多年来体育后备人才和优秀运动员培养工作的经验、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家和兄弟省市的成功做法,经过反复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办法》的内容不仅涵盖了从体育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到运动员试训、聘用、训练、退役安置的全过程,包括了竞技体育人才的运动训练、文化学习、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经费保障、升学和就业支持等方方面面,而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体育事业的要求,对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和保障方面注入了新的内容,提出了新的思路。如针对业余体校大幅萎缩的状况,为了保障后备人才的基数,推进体教结合,《办法》把体育后备人才的范围扩大到了传统项目学校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的在训少年儿童;如将运动员管理纳入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将运动员保障纳入社会基本保障体系;如建立了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明确了体育后备人才和优秀运动员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如针对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四种安置方式,体现了组织因素与市场因素相结合的原则;此外《办法》对体育后备人才和运动员的权利及保护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体现了在体育人才培养方面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所以《办法》不仅内容丰富,覆盖面广,政策性强,而且直接关系竞技体育人才的切身利益和权益,要确保其全面贯彻落实,必须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为此,各级体育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把《办法》的学习宣传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要结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学习,做到融会贯通,全面掌握《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要组织好广大运动员和体育后备人才的学习,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提高竞技体育人才权益维护意识;要积极开展向社会的宣传,让全社会了解《办法》的内容,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为《办法》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领导,协同配合,确保《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办法》的贯彻落实是关系到体育事业是否后继有人、体育事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各级体育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办法》的实施工作,把贯彻落实《办法》的工作纳入到体育工作的大局通盘考虑,加强领导,协调推进,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按照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把贯彻《办法》涉及到的工作和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到人。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办法》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体育后备人才和优秀运动员的培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来完成。当前国家正在推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保障工作提供了更好的外部条件,各级体育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沟通与协作,协调配合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 《办法》为体育事业和谐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各级体育部门要认真研究《办法》确立的新思路、新措施,提出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如体育后备人才范围扩大后,如何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后备人才注册制度,使所有的体育后备人才纳入管理和服务范畴,以保障体育后备人才的权益,促进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等;要认真研究和总结《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逐步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三) 要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将运动员保障工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中,按规定为运动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依法维护运动员权益,保证运动员能够享有与当地同类事业单位职工同等的待遇,退役时要按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转移衔接手续。要通过不断完善竞技体育人才保障体系,让每个运动员都能身安、心安、家安、业安,安心训练、安心比赛。
(四) 要积极与教育部门协商合作,做好体育后备人才入学和升学工作。进一步加强运动员在役期间的文化教育工作,加大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投入,不断改善运动员文化教育条件,坚持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训练时间,妥善解决读训矛盾,从根本上全面提高运动员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 要按《办法》要求规范运动员招录程序。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探索按照聘用制方式规范新录用运动员的招录程序、招录方式及管理模式,研究制定运动员聘用合同范本,明确单位和运动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源头上将运动员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确保招聘运动员的质量,提高成才率和训练效益。
(六) 要认真组织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的工作,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进修班、讲座等形式,为运动员创造条件,获得更多的再就业技能;与推进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结合,鼓励运动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运动员积极规划自身的再就业方向,增强运动员的再就业能力,使运动员提高自信心,在退役后能够尽快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七) 要进一步做好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要跳出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策性安置方式的思维定式,把组织因素和市场因素、组织安置与自主择业有机结合起来,并逐步加大面向市场自主择业的安置力度,妥善做好新形势下的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工作。
竞技体育人才是体育事业发展特别是竞技体育发展不可缺少的特殊人才群体,直接承担着“奥运争光”“全运争金”的艰巨任务,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运动员刻苦训练、为国争光,长期从事着挑战人体极限的竞技体育运动,奉献了自己最宝贵的青春年华,由于运动伤残困扰、受教育时间不足等原因导致他们在社会竞争中面临不少的困难,理应得到国家、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因此,各级体育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怀着强烈的责任心和诚挚的感情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高度重视并千方百计解决竞技体育人才最关心的实际问题,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使《办法》的实施在促进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保障我省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