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晋团发【2022】1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根据团 中央《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述职 评议考核”),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紧紧 围绕团的根本任务、政治责任、工作主线,压实基层团组织书记 责任,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推动基层团的组织力、引 领力、服务力和大局贡献度协同提升。
第三条 乡镇(街道)、学校、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团的基层委员均需参加述职评议 考核。团员人数较多的团(总)支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一般按照团组织隶属关系,由 基层团(工)委书记代表本级团组织向上级团委述职。
第五条 上级团委应根据团中央、团省委重点工作和本地实 际,会同相关党组织制定基层团组织班子任期目标,确定年度主 要工作和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内容。聚焦落实引领凝聚青年、组织 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基本职责,述职评议考核一般应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团员青年参与青年大学习,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 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加强团员政治教 育和政治训练,面向团员青年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法纪教育情况;开展团内 集中教育情况;教育引导团员青年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情况等。
(二)加强团组织自身建设和扩大组织覆盖情况;规范发展 团员情况;加强团员日常教育管理,转接组织关系和流动团员联 系服务情况;团费收缴管理情况;“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等 组织生活落实情况;加强党、团、队衔接,履行全团带队职责情 况和推优入党制度落实情况;全面从严治团和团干部队伍建设情 况;“青年之家”建设和发挥作用情况等。
(三)代表团员青年向党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青年利益诉求 和推动落实情况;结合团员青年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现实需 求开展服务和活动情况;整合资源帮扶团员青年特别是困难团员 青年情况;团员青年对团组织的获得感等。
(四)组织团员青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本地区本单位党的 中心任务和“急难险重新”工作,开展岗位建功、创先争优,发挥 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情况;组织团员青年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 务、社区报到等情况;吸纳、培养、推荐青年人才情况;党组织 对团组织的工作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述职评议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开 展,可采取现场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基层团(工)委书记要围绕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内容,对本级 团组织履行职责和工作情况认真述职,客观总结成绩、查找存在 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条 述职评议前,基层团(工)委应向上级团委提交述 职
报告;上级团委可对下级基层团(工)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 地考核、深入团员青年了解情况,团员青年满意度应作为评议结 果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开展述职评议可在上级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开
展;上级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一般以常委会会议、常 委会扩大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的形式听取述职。可邀请有关党团 组织、团员青年代表参与评议。听取述职的上级团委负责人应对 述职情况进行点评,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点评一般 采取“一述一评”的方式进行,也可集中点评。
第九条 上级团委根据实地考核、述职评议和日常掌握情况,
对下一级基层团(工)委的工作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肯定成 绩,指出问题。一般按“好、较好、一般、差”确定等次,评价为 “一般”及以下等次的应占一定比例,防止只表扬不批评的好人主 义。综合评价意见及等次确定后,应向被评议考核基层团(工) 委及其同级党组织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针对述职评议考核中指出的问题,基层团(工)委书记要及 时梳理短板弱项、列出问题清单,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上级团委 要经常性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应列入下一年度述职评议内容。
第十条 注重将评价结果与奖励惩戒、评先树优挂钩,鼓励 团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综合评价等次为“好”的,上级团组 织应给予一定激励。综合评价等次为“一般”和“差”的,相关团组 织及其负责同志一年内不得参加团内评奖评优,上级团委应约谈 提醒、限期整改;连续 2 年评价等次为“差”的,上级团委应建议 同级党组织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方
式、评价等进一步细化量化。
市、县两级团委要加强对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情况的检查和指 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跨一至两级参与。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情况,应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 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改进工作,
必须深入青年全面了解真实情况,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不得以开会议、听汇报、看材料作为主要方式,不得层层写报告、 填表格、建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团省委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