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山西省委关于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本站2023-09-27 17:30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 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 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团,进一步加强和改 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 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 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 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工 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 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 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 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 入(税后)在 2000 元以下(不含 2000 元)者,交纳 3 元;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 2‰后按去尾 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 36 5499 元者,交纳 10 元)。最高交纳 20 元。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 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 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 规定交纳团费。

第五条 农民团员、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 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 团费 0.2 元。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团 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每次申 请少交或免交团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七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 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 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八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 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 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九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 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十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 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团员所在基层团 委代收后,并提供该团员简要情况,汇至团省委团费专用账户, 由团省委转交团中央基层建设部,团中央基层建设部直接给本人 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 到特殊情况,须向所在支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团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 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不得 预交团费。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 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 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 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 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 报经团中央批准。

  二、团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 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注重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 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五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 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 训团员、团干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 38 料、音像制品;

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表彰先进 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补助生活困 难的团员;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 基层团组织设施;

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 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 出,不得越级申请。申请下拨团费,应提交书面申请,需列明申 请理由、申请金额、使用计划等事项。上级团组织应综合考虑该 团组织上交团费情况、申请团费用途和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出决 定。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团费由各级团委组织部(基层组织建设部)代为 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团组织应当加强团费 拨付管理,保障团费使用安全,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内部监察机 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对本级团费的管理负廉政 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 构或团委所在财务部门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 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 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 立银行账户,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可在团委或团委 所在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团费必须存入团委或团委 所在单位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本级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 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 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 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 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 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 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 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 督。全省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 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 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着向基层倾斜的原则,团省委按照《关于中 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有关要求,以 团员全年实交的团费总额为基数,确定各级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 层委员会团费留存比例,基层团委留存团费的比例不得少于团员 实交团费总数的 60%

1.     原则上,团费在团的地方委员会(省、市、县三级

团的领导机关)和直接隶属的基层委员会(团工委)留存,其他基层团 委、团总支、团支部均不留存,如需使用团费,向有团费留存权 限的上级团组织申请。鼓励有团费留存权限的团组织将需要大力 支持的基层团组织收缴的团费反拨,支持其团的建设和活动开 展。反拨的额度由反拨的团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直接隶属于各县(市、区)团委的团的基层委员

会(团工 委)留存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60%,上缴 40%,其中团县 (市、区)委留存 20%,各地市团委留存 10%,团省委留存 10%

3.     直接隶属于各地市团委的基层委员会(团工委)留

存全年 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70%,上缴 30%,其中各地市团委留存 20%, 上缴团省委 10%

4.     直属团省委的团的基层委员会(团工委)收取全年

团员实 交团费总数的 40%,其中留存 20%,上缴团省委 20%

5.团省委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3%上缴团中央。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国资委团委、 省管高校团委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团省委基层组织建设部提交上 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 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 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 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共青团山西省委基层组织建设部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