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

来源:本站2015-04-13 13:40

1、为了做好我省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者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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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户籍或者工作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以及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适用本细则。
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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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7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届时教师的职业聘任、职务评聘、评模奖励,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的任命或聘任与教师资格衔接。
(1)
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凡在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2)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新任用的教师,应首先取得与任教学校类别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方可履行聘任手续。
(3)
不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校级行政领导,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推荐参评各级模范教师或优秀教师。
(4)
不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
三、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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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分为七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
小学教师资格;
(3)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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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的教师适用于不同类别、层次的学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教师资格适用于相同层次的成人学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四、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权限
6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权限分别负责高校和本地区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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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1)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
高等学校(含具有学历文凭授予权的民办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根据实际需要,省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
其它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的资格,按类别和层次,由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权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五、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8
、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9
、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它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